章  程

广东海洋发展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广东海洋发展研究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ocean  development  research Society,缩写为GDODRS.

第二条 广东海洋发展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广东及南海海洋人文社科工作者和团体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广东及南海周边海洋发展研究领域重要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广大海洋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民主办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奉献、创新、求真、协作”的精神,促进海洋发展研究的繁荣与发展,促进海洋意识传播和海洋科学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海洋人文社科人才的成长,促进海洋与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地理学、考古学、文化学、法律学、军事学、教育学、新闻与传播学和国际关系学等科学的结合与创新;为海洋经济的腾飞与海洋权益的维护,创造良好的人文社会环境。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3号海洋预报大楼,邮政编码:510310。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海洋发展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组织海洋政策、法律、经济、文化、军事等海洋人文社科领域学术交流和考察活动。

(二)普及海洋知识,传播海洋文化、思想与科学方法,推广先进的海洋科学技术;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发行海洋人文社科书刊;举办科技讲座及科技展览等;开展海洋软科学优秀论文的评选活动。

 (三)开展民间海洋人文社科交流活动;促进与台港澳海洋人文社科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海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为会员和海洋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与管理业务水平服务。

(五)组织海洋人文社科工作者参与海洋政策、海洋发展战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各级决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积极开展中介业务,搞好海洋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受委托承担海洋工程项目评估与论证,项目管理与监理,科技成果鉴定、评奖和海洋人文社科职务资格评审,海洋科技文献整编与技术标准的编审等工作。

 (七)举荐海洋软科学技术人才,经广东省民政厅备案后表彰与奖励在学术活动和学会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

(八)为会员和海洋人文社科工作者服务,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赞成本会宗旨,拥护本会章程,在海洋人文社科及相关领域内有一定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资历的海洋工作人员;

  (二)大专毕业工作5年以上,本科毕业工作3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1年以上的海洋工作者;

  (三)热心支持本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长期专职从事本学会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凡要求入会者,须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按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查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并颁发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拥有一定数量的海洋人文社科工作者和海洋科技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海洋及相关专业的学术团体以及科研、教学、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生产、管理等单位,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由本会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国内有关学术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学术资料;

(三)优先承接本会委托的科技咨询项目;

(四)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九)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人选由本会单位会员和专业(工作)委员会、按规定名额推荐,应是会员中在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个别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成员原则上每届更新1/3左右。理事成员中,妇女、45岁以下青年科技工作者应占适当比例。要有一名青年理事担任正或副理事长。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本人或推荐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中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审查並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本会设立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应本着精简、高效、便于工作的原则安排。委员会主任委员均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本会理事相同。

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是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专业领域学术活动的分支机构。它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专业领域的学科发展规划与年度活动计划;

(二)按照理事会审定的规划与年度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评议、审定本专业有关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四)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班;

(五)在本学会及其他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之间进行学术上的联系与交流;

(六)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

(七)承办学会交给的有关本专业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制定本会组织工作实施细则。对本会的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能和运作方式等予以规范;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该实施细则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广东海洋发展研究学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由若干专兼职干部组成。

第三十三条      对学会工作和广东地区海洋工作有重大贡献的本届离任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以及本届以前离任的理事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长和顾问;著名的、有威望的海洋高级科技人员,以及对学会工作与广东地区海洋工作有重要贡献的海洋工作者,由于年龄高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学会领导工作,经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聘为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顾问可列席常务理事会;名誉理事可列席理事会。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一般不连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业务主管单位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含项目拨款);

(三)政府资助;

(四)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五)会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挂靠单位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需经2012年4月8日首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